根据《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若用人单位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例如拖欠工资或拒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比如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岗位或时间,劳动者可以在双方僵持情况下解除合同。
此外,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例如强制要求周末加班,不加班视为旷工,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当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发现后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或指挥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
在另一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劳动者同时与另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
或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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