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突然解除劳动合同时,其赔偿范围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两个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员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但不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若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员工的月工资超过了当地直辖市或设区市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按三倍的平均工资数额支付。但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还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旨在对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并给予劳动者额外的经济补偿。
因此,当员工面临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其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月工资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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