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7年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以,证明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需要提供:
1、业主大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案;
2、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备案证明:(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有此,即可证明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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