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以前的*了
重庆市“购房财政补助”详细内容为:
一,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
二,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重庆市“购房财政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从2008年12月1日(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起,
二,在重庆市10城区购房;
三,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
四,以按揭方式支付款项;
五,在重庆市10城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10城区分别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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