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权利刑期的计算为: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权利的,剥夺*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权利的,剥夺*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独立适用剥夺*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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