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批准,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军队房改要按照国家统一*,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办法。
由于军地住房有所交叉,这项改革涉及到地方不少单位和个人,为妥善处理好军地交叉住房的有关问题,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人员租住军产房的,其租金一律按**〔199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唐山驻军人员仍执行原规定);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当地*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凭地方产权管理单位的证明,由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地方租金标准高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原则上按军队房改有关规定交租,具体办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后实施。
二、与承租人同住军产房在地方单位工作的家庭成员,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向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工作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当地*规定无补贴的,通过协商解决。
三、军队人员购买军产住房和集资建房,涉及地方的有关事宜,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的房改方案。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军队*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望各地驻军和当地*及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把房改工作搞好。
扩展资料: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规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土地、地方*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建成以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地方*的支持。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出售。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
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谁所有。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参考资料:**-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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