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5月25日,丈夫邹某发现自己的情敌柴某均来到齐河与妻子郑某兰见面,随即联系其同事高某年、杨某蒙等人帮忙“捉奸”,并准备好四根木棍,要好好出出心中那口恶气。
当晚11点多,邹某手持木棍来到妻子郑某兰租住的齐河县开发区项目服务站家属楼附近,像侦探一样蹲点等候着。晚上11点30分许,邹某发现妻子郑某兰和柴某均成双成对地进了屋。
在丈夫邹某的心里,兴奋至极,终于等到了“洗刷耻辱”的最佳时机,遂打电话把“好哥们儿”叫来,高某年接到电话第一时间就拿着木棍来了。同时,邹某还将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分发给陆续赶到的杨某蒙、周某和张某学三人。
邹某发完棍棒之后,又对每个人的“分工”作了详细的要求。当布置妥当完毕“全武行”也就要开始了……
半夜12点20分,邹某用钥匙打开房门,踹门进入卧室,五个人在屋里翻了个底朝天,却一直没发现“情敌”柴某均。
于是,邹某叫来“帮忙”的高某年等四人便下楼去了。四人还没走几步,就听到楼上一阵乱响。原来,邹某在门后找到了柴某均,二话不说,两人便在客厅里打了起来。邹某大声招呼高某年等四人回来帮忙。
四位“兄弟”上楼后不由分说,抄起家伙就朝柴某均头部、背部和四肢一阵乱打,不到一分钟,柴某均便倒地无力反抗了。躺在地上,头部流着血,身体抽搐着。
张某学持木棍站在门口观望着,在屋内的郑某兰目瞪口呆,心里害怕起来,因怕出人命便忙劝阻邹某。但邹某余怒未消,又进入卧室,用木棍朝柴某均狠狠地打了几下才肯罢休。
案件发生后,齐河县人民*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年、杨某蒙、周某、张某学等四人。
近日,*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邹某明知打击头部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持木棍打击被害人柴某均头部,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某年、杨某蒙、周某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张某学持木棍在现场观望,均系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某年、杨某蒙、周某、张某学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参考资料来源:齐鲁网-妻子出轨喊来哥们捉奸 五人抄木棍打死奸夫
捉奸杀奸夫,这属于典型的*杀人。死刑是不会的,但刑期不会短。
一、根据最高人民*《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二、*杀人,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杀人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是蓄意杀害的,一般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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