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学:持原校开具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向教务部交复学申请及“休学证明”,填写“复学审批表”。教务部核准后,开具“复学通知书”。学生持“复学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满,不及时来院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将病愈证明及“复学审批表”送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扩展资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注意事项:
1、 见学生手册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3、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4、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5、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6、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参考资料来源:长沙实验小学-复学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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