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公司所处地区规定,年开票金额不足30万元的,下一年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A公司为了保持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已求助于两家朋友公司。 其中一家B公司向A公司虚开进项**价税合计20多万元;A公司则开具差不多数额的销项**给另一家C公司;另一家C公司再开具差不多数额的销项**给第一家B公司。三家公司通过互相串开**,使A公司的当年经营业绩虚增,达到了保持一般纳税人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上述行为即所谓的"循环开票"行为。 循环开票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虚开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罪,是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一是行为人实际上并无货物的销售或者并没有提供应税劳务,却凭空填开货名、数量、价款和税额等商品流通交易内容的**; 二是虽有货物销售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不实的*,即所谓的"阴阳票",即指将抵扣联和*联的税额开大,而将存根联和收款方记账联的税额开小。 从A公司循环开票的行为特征看,开具**的各方之间根本没有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交易,却相互开具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基本一致的**。这虽因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一致性,对税款本身没有影响,但三方均在没有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凭空开具虚假的**,符合了刑法关于虚开**罪规定的构成要件。 另外,司法实践中多将循环开票的行为以虚开罪处理。尽管在理论上,循环开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罪存在着争论。但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对此种行为多以本罪定罪处罚。 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在一次信息发布中指出,该院在审理虚开票案件中,发现有些犯罪分子虚开票的目的不是为了偷逃或骗取国家税款,而是为了"做大"业务量,"增加"销售额,以此保留该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该院称已受理此类案件6起,并认为这是"虚开罪案件新动向"。可见,*在实际处理中多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开罪。 综上,对于循环开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从对犯罪从严掌握、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将此种行为以虚开罪予以惩处。许多纳税人可能想当然地以为,自己虚开票的行为既非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行为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即使行为违法,也绝不至于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旦被查处,所遭受的将不仅仅是经济处罚。 然而,遇到雄辩的律师,也可能否定本罪,使法庭按“违反*管理规定”的轻罪定案。毕竟“循环开票”的犯罪性质目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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