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17 08:20
丢失购车*后,就无法正常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到汽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一张*,对方将要重新交纳相应的税款,汽车销售单位也会因此触犯有关*开具管理的规定。
若要办理补开手续的,具体程序为:
(1)由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消费者,选择地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发行量较大的报刊刊登包括购车人、*名称、*代码和*号码等内容的遗失声明;(2)携带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的存根联原件及加盖销售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再在存根联原件上盖章确认;(3)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存根联原件,开具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并将原*代码和*号码写入备注栏,注明“遗失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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