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有物业合同停车费30一月,没有物业合同停车费50一月,不合理!
1、物业公司要求业主订立物业合同,明显违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且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的规定。
2、如果物业公司以没有物业合同为由,提高停车费(50一月),则有胁迫业主订立物业合同之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负责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每户业主签字。
3、小区停车位是业主共有财产,属于共用设施,需要解决分摊共有车位、车库投资的业主如何共享收益的实际问题,要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共有车位的使用事项,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方式,由物业服务人与需用停车位的居民(含住宅业主或使用人)约定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人落实有偿取得车位使用权,实现全体业主共享收益 。因此,物业公司要按委托事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合同)。无权要求与业主订立物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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