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协调员又称为: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扩展资料
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关系协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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