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令第9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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