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只需要内部按决策权限相关部门、人员批准:如厂长经理、管理委员会等;但租金明显过低,这个时候合同有效,如无正当理由,你可向国有企业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也可向国资委反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厂房出租不属于重大资产处置,需要按照内部程序上报本企业审批即可。但严重影响本企业经营或者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可能会被查处。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管理;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的房屋出租只需要自己本企业内部批准就可以了。批准后,签订合*租过低也属于有效合同。
如果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领导或国资委反映。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条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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