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 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专用发 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专用发 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专用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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