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
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初由解放后的合作化运动,农户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交出来形成集体,从而组建成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与实践现状的基础是须清晰地认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 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 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 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农业 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是 中国农村 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 农田基本建设*及稍后农村兴办 集体工业的过程中。
1958年8月**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 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 *,人民公社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 基层单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
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政社合一”其实就是“政经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是当时 计划经济*下农村* 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代表着农村计划经济时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