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二种犯罪。抢劫罪是采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强索财物,也可以用其他威胁或要挟手段当场或在其他场合索取财物。从刑法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行为手段方面均相似,但两者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具体界定如下 :
一、犯罪主体的区别
首先,对于犯罪主体来说,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犯敲诈勒索罪 ,则不负刑事责任。
二、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其意志内容为通过使用暴力 ,胁迫等手段劫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也是直接故意 ,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其意志内容为强索他人财物。由此可见 ,抢劫罪的主观恶性更深。
三、犯罪客体方面的区别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或者其它权益。但其侵犯客体之间也有主次之分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其次才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益 ,而且对于人身权利这一客体来说 ,可能是危及 ,也可能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并且,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客体是被害人的精神 ,也可能是身体 ,但其侵害的法益是意志自由。
可见,两者侵犯的均为复杂客体,其在犯罪客体方面的区别在于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还是财产的所有权。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抢劫罪的威胁是指当场以对被害人进行暴力侵害相威胁, 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从而获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以暴力相威胁, 也可以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要挟;暴力威胁既可以自己发出, 也可以由他人转达威胁;
既可以当面以口头方式发出, 也可暗中以书面形式发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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