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18 01:51
首先注意美国实行英美法系,与我国的*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偏向于案例法和陪审团,而*法系偏向于法律条文。法官和陪审团不能简单粗暴地称为“官方”。第一个问题;需要*内的检察官(美国不同于大多数国家,不设*)提起诉讼并举出证据(有些需要被告人举出反驳证据。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一女子指控一男子犯有*罪,由被指控的男子提出反驳证据。)法官要依据以前的案例及陪审团意见判决。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官不会出现死不承认的现像。第三个问题;无论在我国还是在美国,只要证据确凿,不论是否被告死不承认,法官都可以判定被告有罪;但是在美国法官需要采纳陪审团的意见,不得私下决断;此情况例如《肖申克的救赎》。第四个问题;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罪推定是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据证据判断被告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不得依据法官的想法;在英美法系内法官的想法不重要,重要的是陪审团认为被告应当得到怎样的刑罚。望采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