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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5-18 00:53
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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