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60元。
2、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40至4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补助35至40元。
3、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在敌斗争中,以及在科学攻关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50至5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
4、工龄满5年以上(含满五年)的其他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5至4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30至35元。
工龄未满五年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超过3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超过28元。
5、遗属是孤身一人的,补助费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每月增加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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