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为拖欠工资,一般补足拖欠部分即可,如果判定为公司故意克扣工资,可以外加25%的补偿金(看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不分劳动合同法先后。
2、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由于是合同到期因公司降低约定条件导致合同未续约的情况,经济补偿金应该自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起,一共是2个月的工资。
补偿一点,由于你到2010年12月1日我就工作满10年(一定要有合同证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依据),你可以于2010年12月2日要求公司对原合同的日期进行变更,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如果公司到了2010年12月31日就不能终止合同。如果公司要终止或者解除的话,要按照10年的工龄赔付经济补偿金,至少也是10.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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