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人。需要赡养的父母、未成年的兄妹、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
所说的“人民*”,包括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以及中国*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
所说的“*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现改为未满十八周岁,下同)的弟妹,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烈士褒扬条例》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果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因故未批准为烈士的,可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补办追认*烈士手续。
对上述人员追认为*烈士的,对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烈士生前是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仍按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即: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以前,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已废止,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已废止,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以后牺牲的,按一九五五年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发;在一九五○年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
烈士生前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对他们家属的抚恤,仍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烈士褒扬条例
可以继承,烈士补助的对象为烈士的子女,如果没有子女的话,可以将补助金发放给烈士的抚养人员手中。
根据我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扩展资料:
烈士抚恤金的计算
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
同时,根据《人民*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死亡,还会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人民*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机关及省级*、*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记者查阅了《工伤保险条例》,其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烈士遗属还可能会获取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人民*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遗属,由人民*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烈士褒扬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烈士抚恤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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