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但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会见时要有公安人员在场,律师不许和当事人谈论案情,只能解答法律咨询。这种制度下,律师起不到辩护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权有犯罪嫌疑人本人行使。没有律师的辩护,公权力的行使就没有限制。大量违法行为就发生在侦查阶段。最严重的是非法搜查、非法羁押、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虽然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但无法制止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无证搜查、无证逮捕、借侦查为名侮辱人格、刑讯逼供、虐待在押人员和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的,有权利代理当事人申诉、控告。对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或者羁押了不应当羁押的当事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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