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教育、商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旅游发展、生态环境、民族事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支持具有本地特色、传统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应当按照繁荣城乡市场、加强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场所和街区,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渐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型。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第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免费提供食品安全宣传资料。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积极引导、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加入行业协会指导其依法生产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规范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生产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食品摊贩在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边远、交通不便的农牧区群众申请登记的,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办理登记。
登记证和登记卡式样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发放登记证和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者登记卡。
登记管理工作应当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限。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