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三份;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48号文附件)一式两份;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三份。
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精神,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
如果是拿到预约号后:
1用人单位需在预约日期当天,持补缴业务所需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324室办理补缴登记备案。
2用人单位持稽核监察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收缴柜台办理补缴业务。
3用人单位持备案表到财务收款柜台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由财务部门在备案表上作相应标识,以示手续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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