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发生后,如出租人拒收钥匙,作为承租人要注意及时固定出租人拒收钥匙的证据,如电话录音、谈话录音等,并采取多种方式交还钥匙,搬出涉诉房屋,如将钥匙邮寄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出租人地址,并电话告知其已寄出,请其查收,再比如讲钥匙交至涉诉房屋所属物业公司,办好钥匙交接手续,并采用水印相机对已腾退房屋进行拍照,确定搬出时间,再比如起诉至*后,将钥匙交至*,由*转交出租人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租人不再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承租人可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将钥匙提存,避免因未采取适当措施,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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