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性罪名比如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身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是刑法分则最终只认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这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罪数规则,可以说没有什么特别的道理,也完全可以将选择性罪名一分为几,然后进行数罪并罚
2:其实选择性罪名和数罪并罚没什么区别,区别仅仅是数罪并罚是数个罪名,而选择性罪名只是一个罪,就比如上面举的例子,如果甲私自开拆邮件,只定私自开拆邮件罪。但是如果还毁弃邮件,那么就定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
3:结合犯和选择性罪名是不同的,就像结合犯中的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这就完全看不出来有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行为。而前文举的选择性罪名,就可以看出还构成其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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