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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不让老人入住而且还打老人怎么写起诉书

提问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9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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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02 16:21
  以犯*罪起诉。
  详细写出其犯罪事实就可以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禁闭、讽刺、谩骂、侮辱、*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如讽刺、谩骂、*人格、*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行为。
  3、*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折叠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司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罪论处。
  *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行为持续的时间。*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行为的次数。*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的手段。实践中,有的*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的后果是否严重。*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罪(但如果因*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罪。
  (四)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提出控告,人民*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待者的意思。如果*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可以提起公诉。*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五)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的区别: *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
  2.客观方面的区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主体要件的区别:*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4.客体要件的区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自由、*人格等各种方 法,从肉体、精神上*、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屡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 的,不应按*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 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在没有致使被害 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处罚措施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条*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02 16:21
不赡养老人,家庭暴力。
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02 16:22
老人为什么要住在女婿家 老人没房子吗 没别的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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