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最初保险制度,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但是医疗保险制度却不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早期的医疗保险制度叫做“公费医疗”,是有“公家”或者单位承担的。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基本报销)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
(特殊自理)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困难救助)这一“公费医疗”的制度,一直持续到了1998年。1998年,*公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各地要在1999年底之前基本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里程碑。通过社保制度的建立,能够通过社保缴费方式,完善职工的各种保障,有助于推动人才的流动性,激发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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