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营的主要内容是:
1、资金来源业务的经营,包括企业存款、外汇存款、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金融债券、信用证和限额结算保证金存款、保付支票、旅行支票以及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等业务;
2、资金运用业务的经营,包括发放各项贷款、办理贴现、同业拆放等业务;
3、其他业务的经营,包括结算、票据承兑、信托、租赁和代理业务等。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营运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自求资金平衡,具有资金积累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拥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法人;同时还应处理好银行经营同*、经济、文化、法律以至于社会生态环境的关系。银行经营方针是以国家法律和经济*为依据,在金融宏观控制下,适应商品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的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筹集资金,高效率地运用资金,在开拓业务中提高经营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七)买卖*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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