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颁布后,理论界对合伙财产性质的界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共有三种主张。
1.出资与积累两立说。认为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依当事人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而定,一般情况下归合伙人共有,但同时承认特殊标的物的合伙财产可以归个人所有。
2.统一共有说。认为合伙财产同各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是划分开的,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的出资与积累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3.按份与共同两立说。认为合伙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部分,关于合伙出资的财产多数情况下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关于合伙积累的财产认为是共同共有。
按照《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代表我国司法界“通说”的较权威出版物)的描述,原始投入为“共同共有”,积累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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