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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4-29 14:02
【大学若没有请假,出事了,主要责任在自己】,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家长带来不幸,也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高校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向更深层次的推进。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广义的学校事故,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损害。狭义的学校事故仅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造成的损害。基于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与中小学校不同,因此,对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高校与一般中小学校不能完全苟同。因为大学生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占绝大多数,不能按照一般的校园伤害事故来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有一个严格的主体、空间、时间范围的界定,才能符合司法实践和社会的实际。
高校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伤害事故的处理离不开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尤为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利招收学生并对其进行学籍管理”,“管理、适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有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员伤亡或者众人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除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外,对校内设备设施安全负有适用的职责。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的关系,此外,还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做科学界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
伤害事故中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办法》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守法遵规的安全意识,也对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监护职责法制化,有利于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伤害事故中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者学生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承担的责任。还应特别提出的是如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与约束人的行为的积极后果。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最大限度的维护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加重任何一方的法律责任。校园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高校应加强学生、教师以及校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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