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都是有优惠的,而且有相关的*支持,以浙江省为例。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主要就是明确残疾人的一些权益和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明确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选择最低档缴费的,无需申报缴费;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本人缴纳。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办理参保手续后才能享受个人缴费补贴。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残联,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要充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思路,尽量采用数据对接,让群众少走路。各县(市、区)残联应定期将残疾人员名单发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至少每年应将未参保人员信息反馈给残联和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方便残疾人参保,推进应保尽保工作。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以缴费清册方式,直接通过当地财政划转。
扩展资料:
只要符合条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今后由区财政代缴,本人不再缴纳保险费,未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只需携带残疾证及身份证到所在村居办理银行卡,就可以享受该待遇。
在继续执行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将出台对残疾人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意外伤害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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