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利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3〕45号),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
1.国内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4000元;国内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2000元,已转化实施的每件再资助2000元。
2.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4000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2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4.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已享受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5.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定年费资助,每件不超过10000元。
6.已享受*财政专利相关资金资助的,省级不再资助。
7.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省专利一、二、三等奖,每届奖励数量分别不超过10项、20项、60项。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8.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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