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0至12日转账。
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以贷款银行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数据为准,且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同一笔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商贷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实施商贷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本业务自动终止。
扩展资料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申请条件
1、可办理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办理了住房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
2、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银行结算账户。
4、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且公积金贷款状态须为正常。
5、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多笔商贷的,只能办理一笔商贷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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