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院的选举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选举均在星期天进行。在第一轮选举中,如某一候选人获得了参加选举的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而票数又至少等于登记选民数的 25%,他就当选为该选区的议员,无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某一选区的投票率是45%,而某一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只得到 51%的选票,他会因得票数达不到登记选民的25%而不能当选。如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得到50%以上的选票,则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天组织第二轮选举。只有在第一轮选举中得到了超过12.5%的登记选民人数选票的候选人才有权参加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某一候选人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便可当选。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参加竞选的政党可实行联合,互相让票。
除非总统在国民议院任期结束前下令将其解散重新选举(在自解散之日起的20天后到40天前举行),国民议院的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每届国民议院的任期在第5年4月的第一个星期二结束,新的选举应在此日期的60天前进行。为防止举行过多的部分选举,每位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同时提出自己的候补人选。一旦他当选,而又在任期内去世、参加*、参加*委员会、或接受一个*委派的超过6个月的临时任务时,其候补人自动接替他的议员席位。只有在他辞职、被选为参议员、其选举结果被撤销时,国家才组织部分选举以填补其席位的空缺。在某一届国民议院任期的第5年内不得组织部分选举。此外,如某一候补人在本届国民议院任期内被任命为*,则他在下届国民议院选举中不得与他的正选人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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