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超过上面的标准,就应该申请*一般纳税人。达到标准不申请的,税务机关就按照*17%或13%的税率征收*,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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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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