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要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将*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外出请假审签手续送**秘书处报*主要领导阅知。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和纪委请示,并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三)科级干部病、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此之外需要延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单位干部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不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外,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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