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息36%的平台不属于高利贷。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因此,普遍认为利息超过年利率24%(后调整为年利率36%),便属于高利贷。在大量的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中,只要借款方没有提出超过上述年利率的要求,*基本都会支持。
扩展资料:
20世纪90年代,我国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问题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成为当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之一。1998年7月13日,*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公民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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