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加拿大A公司应中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吨,每吨2 150美元,5月份供货的发盘.但B公司接到对方发盘后,未作接受,而是请求对方增加供货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A公司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吨,每吨价格为CIF上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B公司于9月20日去电表示予以接受.
A公司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己方是在有效期内接受了对方的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协议,如不执行协议,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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