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的对待。*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侵权行为有: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尽管对*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的待人方式。
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2、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不合逻辑的表达。
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4、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
5、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6、公正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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