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 》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没有权利去申请回避的,因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证明法官与原告是否有何种关系。 其次如果有权利申请,被告要求书面回复,是否书面回复还是口头回复应该由人民*决定根据民诉的第4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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