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指的是曾因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在受过刑罚处罚后,能够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不再危害社会。然而,也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一段时间内,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性质较重的犯罪行为,构成累犯。这些屡教不改的罪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因为他们已经接受过法律教育和劳动改造,却仍然不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实施较重罪行。累犯与初犯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累犯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审判和改造犯罪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影响法律和刑罚在公民中的威信;对社会心理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心理秩序造成较大破坏。
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有效改造他们,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中区分了一般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刑度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较重的罪,时间条件是后罪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对于累犯的时间条件问题,新刑法将时间限定为5年,这是与刑法目的相联系的一个问题。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回归社会的过渡时期,是其重新适应社会的危险期,刑法规定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的时间间隔,实际上就是这一过渡时期。新刑法将累犯时间条件改为5年,既能遏制再次犯罪率的上升,保护社会,也能促进刚回归社会的犯罪人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实践中,对于后罪的犯罪行为实施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以内,但其结果发生在5年以后的情况,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认为是一个整体行为,应作为累犯处理。同时,累犯的时间条件是硬性规定,不能有任何弹性。是否满5年应以天为单位计算,具体而言,要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5年后的同日的前一天为已满5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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