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主要分为普通担保与连带担保两大类,担保人受理诉讼时应对策略如下:
1. 若属连带担保,债权人有权从中挑选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其还款,易于执行者优先受偿。
若为普通担保,先追索债务人的财产,仍有欠款余留,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2. 若担保人与债务人未约定担保形式或形式模糊不清,担保人需按连带担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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