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分红型及养老险,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配偶之一方。
此类保险的缴费一般来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旨在通过此举实现家庭财富的增值保值。
若将此类保险利益认定为个人财产,无疑对另一方造成极大的不公。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常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保险合同则归属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权益。
离婚后,投保人有权选择继续支付保费或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同时需向对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分割折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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