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不违背级别与专属管辖规定前提下,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任一地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 如已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了管辖权,则须遵循该约定。
3. 若事先未做明确约定,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4. 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非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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