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义务人所须承担的种种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妥善组建并通知清算小组启动清算程序,或者即便已完成清算程序但采用了虚假或误导性的清算报告来获得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对于法人注销的认可,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债权人有权要求该清算义务人针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责任归咎的原因为:
在遵守法定清算期限的前提下,倘若清算义务人为体现其有限责任而无正当理由却拒不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便可被视为自愿承担起公司的财产、债权以及债务的全面接受和处理,因此,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如果由于未按时组建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从而诱发了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损坏甚至彻底毁灭的风险和状况,那么,债权人则有权利追责清算义务人,要求他们对于公司经费额度所能涵盖的范围,或者已经产生的亏损部分,负担起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倘若因清算义务人的疏忽或懈怠行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财务账簿、重要文件等被意外处置或遗漏,进而影响到正常的清算流程的顺利进行,债权人同样有权利要求该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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