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与变造是票据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于法律责任与对他人影响上。
首先,票据伪造与变造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或变造。伪造、变造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将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指伪造、变造者需赔偿票据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票据无法承兑或支付产生的费用及利息。
其次,对于其他人的影响,《票据法》第十四条有明确说明。票据上有伪造或变造的签章时,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记载事项被变造后,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无法辨明签章是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时,视同变造前签章。这表明,伪造或变造票据对其他签章人的责任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票据伪造与变造在法律责任和对他人影响上存在直接联系,但具体实施方式和后果有所不同。伪造主要涉及签章的虚假行为,而变造则侧重于票据记载事项的修改。两者都需承担法律后果,并且对其他签章人的影响各有规定。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