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与变造是两种在票据法律行为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权更改票据内容以及更改的方式。
票据变造,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这种变更行为只对被变更的记载事项产生影响,而不会影响在变造之前真实签章的各当事人的票据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前或后签章的,将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与此相反,票据伪造则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到无权人冒充他人进行的不实记载或签章,从而试图混淆或欺骗票据关系中的其他当事人。
重要的是要理解,伪造票据的持有人通常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因为伪造行为违反了票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因此,伪造行为不仅在法律上被禁止,而且伪造的票据持有人在法律上也无法获得基于伪造票据所声称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综上所述,票据伪造与变造的区别在于伪造涉及无权限的冒名或虚构,而变造则是无权限更改票据内容。在法律后果上,伪造票据的持有人无法享有票据权利,而变造行为则仅对被更改的记载事项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在变造之前真实签章的各方的票据责任。理解这些概念对于在处理票据相关法律事务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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