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相关权证与证明材料、价值证明资料和其他必要文件。受理后,登记机关审查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文件不合规,不予受理。文件合规者则受理,并给回执注明收取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状况进行审核,如发现权属来源限制抵押、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权属有争议或法律禁止转让等情形之一,将驳回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预购房地产抵押时,需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登记完成后,收取登记费并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执行。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最后,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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